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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各位食品安全责任主体:
根据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确保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现就食品安全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整改背景
近年来,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,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,如食品生产、流通、餐饮环节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,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,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,消除食品安全隐患,现要求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开展全面整改。
二、整改范围
1. 食品生产者:包括食品生产企业、食品加工小作坊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。
2. 食品经营者:包括食品销售者、食品批发者和食品零售者。
3. 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: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、中央厨房等。
4.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:包括食品检验检测机构、食品检验检测人员。
5.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:包括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。
三、整改内容
1. 严格执行《食品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。
2. 严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严禁生产经营来源不明、过期、变质、掺假等不合格食品。
3. 加强原辅料采购、生产过程、检验检测、包装标识等环节的管理,确保食品安全。
4. 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、食品经营许可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制度。
5. 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,实现食品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、责任可究。
6. 加强食品安全培训,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。
7. 严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,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。
四、整改要求
1. 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改工作,切实提高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责任分工,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。
2. 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要按照整改内容,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,制定整改方案,明确整改措施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。
3.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,对整改不到位、存在严重问题的,要依法予以查处。
4. 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对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,要迅速调查处理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。
五、整改时限
请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完成整改工作并报送整改报告。逾期未报送整改报告的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特此通知。
食品安全监管部门
年月日
